
被告人刘某某被控污染环境犯罪,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委托北京玉科律师事务所周娜、刘泽玉律师二审辩护,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一、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刘某某开办废旧发动机拆解作坊,雇佣工人拆解废旧发动机、变速箱。无环保手续,拆解场地为露天,地面作水泥硬化处理。拆解过程中废旧发动机、变速箱里未排放干净的废机油滴落在场地上,随雨水流入东面一个长约5米、宽2米、深2.5米的渗坑内。经司法鉴定,渗坑内的废液具有毒性(石油溶剂油含量)危险性,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7-09。案发后,刘某某及其亲属委托环保公司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二审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委托北京玉科律师事务所周娜、刘泽玉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实地查看现场、分析案情,周娜、刘泽玉律师提出刘某某开办废旧发动机拆解作坊滴落的危险废物数量未达到起刑点;现场“渗坑”并非刘某某故意挖掘;刘某某有效修复环境,已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辩护意见。
四、二审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